1、1【】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监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建立健全【】及所发行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二章 公司资金监管规范第 3 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私募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公司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第 4 条 公司不得将
2、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公司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第 5 条 公司自有资产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第 6 条 为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第 7 条 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 8 条 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3、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 9 条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2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公司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 10 条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基于基金财产而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各方基于争议应寻求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没有约定的,各方均可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 11 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及基金财产投资运用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以便
4、投资者审阅。第 12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进行投资。第三章 基金托管第 13 条 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公司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体投资人要求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第 14 条 原则上,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3)具有基金托管经验;(4)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企业的内设机构;(5)最近 3 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
5、关处罚的不良记录(6)与基金的主要出资人、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3第 15 条 公司与托管机构签署的托管协议应当在签署前交由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审核,风险管理部门可寻求外部律师予以审核。托管协议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基金清算之日起十年。 第 16 条 基金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以确保基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隔离运作、分别核算,并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会计账户、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完全分离和安全。 第 17 条 公司每三年对托管人的资质进行一次审核,确保基金托管人具备基金托
6、管资质。如托管人不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投资者,更换托管机构。第四章 基金未托管的监督管理第 18 条 经基金投资者一致同意,基金可不托管。第 19 条 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在基金所募集资金缴付之日将实缴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列明全体合伙人交付的资金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基金管理人确认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并在金额无误后加盖基金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至全体合伙人,视为基金募集资金交付完成。第 20 条 基金募集资金账户仅限于基金使用和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第 21 条 募集资金账户预留基金公章或财务章,预留印章由基金管理人
7、保管。第 22 条 基金未托管的,每只私募基金单独设立机构对资金募集、使用进行管理,可由该支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投资者代表(投资者委派人员)。第 23 条 投资者享有不定期检查、监督权,投资者可在工作日随时前往公司查看、了解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明细及凭证。4第 24 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末及在募集资金账户发生支付或收入时与募集资金账目和募集资金账户资金余额进行核对,并保存原始记账凭证。 第五章 定期报告第 25 条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提交上季度资金管理报告,内容包括:(1)管理人履行基金文件、协议情况;(2)其他管理事务信息。第 26 条 在资金管理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募集资金账户应收账款未按约定时间收到,应立即向全体合伙人报告。第六章 其他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