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5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条款原文修改为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应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低于本规程要求。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关爆破片装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第四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外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的受理和审批。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制造许可的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在产品上标注“TS”许可标志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