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论证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论证工作,客观、公正地确定地勘基金项目,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号)、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国土资发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及地勘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论证包括立项申报材料的要件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及评审结果的审定等环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新开、续作项目的论证工作。需要采取竞争方式优选勘查单位的,按照地勘基金项目优选勘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负责项目受理的处室负责立项申报材料的要件审查。要件审查按照新开、续作项目分别进行,并按项目形成要件审查意见(附件、附件)。第五条 新开项目要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立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二)项目勘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三)已登记探矿权的项目,勘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是否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文件;(四)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