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我院的固定资产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方便快捷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医疗以及生产、经营,减少闲置浪费,防止流失、损坏,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办学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字199714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字20009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1、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2、单价虽不满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家俱等;(2)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3、房屋、构筑物及模型。4、土地、植物。5、文物及陈列品。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自制、联营、合资投入院办企业的设备等)或使用何种经费(含纵、横向科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