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M、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至种农作物。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案、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岁以下。每届任期年。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主任名。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名,副主任名。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主任名,副主任名。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