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总公司内部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五矿总公司相关经营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五矿总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审计部由总公司总裁和主管副总裁授权进行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总裁负责。第三条 审计部依照上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对总公司所属国内外实行独立核算的二、三级企业总经理(经理或负责人,以下统称企业经理)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并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经理任期内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题审计。对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投资企业以及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制度规定达到权益法核算要求的投资企业,可按公司法规定,取得董事会同意后,进行专项审计。第四条 配合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专项案例审计工作;为总公司人事部门做好干部业绩考评工作;对全面预算和其完成情况进行验证、监督;完成总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对条件成熟的单位和特别事项,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