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以下项目应进行招标:(一)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科研及技术服务、施工、监理;(二)营运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租赁经营;(三)重要设备、材料、办公以及生活用品等的集中采购; (四)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招标投标及采购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集团公司招标活动遵循集体决策,明确职责,固化流程,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列入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目录(见附件1)的项目,其招标一律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