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不,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企业应当依照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依照产品的生产特点和治理要求结转成本。解读:企业应当依照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依照产品的生产特点和治理要求结转成本。企业的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既存在共同的规律和原则,又体现了较大的差异。第三十五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例题】某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需耗用A种材料,采纳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甲、乙产品A材料消耗定额分不为7.2公斤和6公斤。4月初,企业无在产品,4月份投产甲产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