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园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落实韶关市公共绿地管理规定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辖三区投资金额万元或以上、或者绿地面积达到一万平方M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的园林绿化部分。 第三条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中心)协助市住建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市住建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需向市住建管理局备案。第五条 申请园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填写园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技术性评审意见;、依据技术性评审意见修编完成的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