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程项目中运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的审批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昆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推广,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年总量去除率达到等雨水就地消纳利用的目标,根据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非工业)规划审批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昆山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非工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类工程项目审批中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应符合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江苏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及相关规定。第三条 土地划拨或出让阶段,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纳入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增加以下强制性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总量去除率。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阶段,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应提供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海绵设施布局总图,包括采用的技术类型、设施位置、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