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审核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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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最 新 | 医 疗 机 构 处 方 审 核 规 范为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处 方 审 核 工 作 , 促 进 临 床 合 理 用 药 , 保 障 患 者 用 药 安全 ,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 中 央 军 委 后 勤 保 障 部 3部 门 联 合 制 定 了 医 疗 机 构 处 方 审 核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 规 范 共 包 括 7 章 23 条 , 对 处 方 审 核 的 基 本 要 求 、 审 核 依 据 和 流程 、 审 核 内 容 、 审 核 质 量 管 理 、 培 训 等 作 出 规 定 。 通 过 规

2、 范 处 方 审 核 行为 , 一 方 面 提 高 处 方 审 核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 促 进 临 床 合 理 用 药 ; 另 一 方 面 体现 药 师 专 业 技 术 价 值 , 转 变 药 学 服 务 模 式 , 为 患 者 提 供 更 加 优 质 、 人 性 化的 药 学 技 术 服 务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医 疗 机 构 处 方 审 核 工 作 , 促 进 合 理 用 药 , 保 障 患 者 用药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医 疗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规 定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医 院 处 方 点 评 管

3、 理 规 范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处 方 审 核 是 指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运 用 专 业 知 识 与 实 践 技 能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与 技 术 规 范 等 , 对 医 师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为 患 者开 具 的 处 方 , 进 行 合 法 性 、 规 范 性 和 适 宜 性 审 核 , 并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调 配 发药 决 定 的 药 学 技 术 服 务 。审 核 的 处 方 包 括 纸 质 处 方 、 电 子 处 方 和 医 疗 机 构 病 区

4、 用 药 医 嘱 单 。第 三 条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 妇 幼 保 健 院 和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本规 范 执 行 ,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参 照 执 行 。 第 二 章 基 本 要 求第 四 条 所 有 处 方 均 应 当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进 入 划 价 收 费 和 调 配 环 节 ,未 经 审 核 通 过 的 处 方 不 得 收 费 和 调 配 。第 五 条 从 事 处 方 审 核 的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药 师 ) 应 当 满 足以 下 条 件 :( 一 ) 取 得 药 师 及 以 上 药 学 专

5、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二 ) 具 有 3 年 及 以 上 门 急 诊 或 病 区 处 方 调 剂 工 作 经 验 , 接 受 过 处 方审 核 相 应 岗 位 的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第 六 条 药 师 是 处 方 审 核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药 师 应 当 对 处 方 各 项 内容 进 行 逐 一 审 核 。 医 疗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辅 助 药 师 开 展 处 方 审核 。 对 信 息 系 统 筛 选 出 的 不 合 理 处 方 及 信 息 系 统 不 能 审 核 的 部 分 , 应 当 由药 师

6、进 行 人 工 审 核 。第 七 条 经 药 师 审 核 后 , 认 为 存 在 用 药 不 适 宜 时 , 应 当 告 知 处 方 医 师 ,建 议 其 修 改 或 者 重 新 开 具 处 方 ; 药 师 发 现 不 合 理 用 药 , 处 方 医 师 不 同 意 修改 时 , 药 师 应 当 作 好 记 录 并 纳 入 处 方 点 评 ; 药 师 发 现 严 重 不 合 理 用 药 或 者用 药 错 误 时 , 应 当 拒 绝 调 配 , 及 时 告 知 处 方 医 师 并 记 录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报告 。第 八 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积 极 推 进 处 方 审 核 信

7、息 化 ,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为 处方 审 核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 如 电 子 处 方 , 以 及 医 学 相 关 检 查 、 检 验 学 资 料 、现 病 史 、 既 往 史 、 用 药 史 、 过 敏 史 等 电 子 病 历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内 置 审 方规 则 应 当 由 医 疗 机 构 制 定 或 经 医 疗 机 构 审 核 确 认 , 并 有 明 确 的 临 床 用 药 依据 来 源 。第 九 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制 定 信 息 系 统 相 关 的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防 止 药 品 、患 者 用 药 等 信 息 泄 露 , 做 好 相 应

8、 的 信 息 系 统 故 障 应 急 预 案 。第 三 章 审 核 依 据 和 流 程第 十 条 处 方 审 核 常 用 临 床 用 药 依 据 : 国 家 药 品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范 性 文 件 , 临 床 诊 疗 规 范 、 指 南 , 临 床 路 径 , 药 品 说 明 书 , 国 家 处 方 集 等 。第 十 一 条 医 疗 机 构 可 以 结 合 实 际 , 由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充 分 考 虑 患 者 用 药 安 全 性 、 有 效 性 、 经 济 性 、 依 从 性 等 综 合 因 素 , 参 考 专业 学 ( 协 ) 会 及

9、 临 床 专 家 认 可 的 临 床 规 范 、 指 南 等 , 制 订 适 合 本 机 构 的 临床 用 药 规 范 、 指 南 , 为 处 方 审 核 提 供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处 方 审 核 流 程 :( 一 ) 药 师 接 收 待 审 核 处 方 , 对 处 方 进 行 合 法 性 、 规 范 性 、 适 宜 性 审核 。( 二 ) 若 经 审 核 判 定 为 合 理 处 方 , 药 师 在 纸 质 处 方 上 手 写 签 名 ( 或 加盖 专 用 印 章 ) 、 在 电 子 处 方 上 进 行 电 子 签 名 , 处 方 经 药 师 签 名 后 进 入 收 费和 调 配 环

10、节 。( 三 ) 若 经 审 核 判 定 为 不 合 理 处 方 , 由 药 师 负 责 联 系 处 方 医 师 , 请 其确 认 或 重 新 开 具 处 方 , 并 再 次 进 入 处 方 审 核 流 程 。第 四 章 审 核 内 容第 十 三 条 合 法 性 审 核 。( 一 ) 处 方 开 具 人 是 否 根 据 执 业 医 师 法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 并 执 业 注册 。( 二 ) 处 方 开 具 时 , 处 方 医 师 是 否 根 据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在 执 业 地点 取 得 处 方 权 。( 三 ) 麻 醉 药 品 、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 医 疗 用 毒

11、 性 药 品 、 放 射 性 药 品 、抗 菌 药 物 等 药 品 处 方 , 是 否 由 具 有 相 应 处 方 权 的 医 师 开 具 。第 十 四 条 规 范 性 审 核 。( 一 ) 处 方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格 式 , 处 方 医 师 签 名 或 加 盖 的 专 用签 章 有 无 备 案 , 电 子 处 方 是 否 有 处 方 医 师 的 电 子 签 名 。( 二 ) 处 方 前 记 、 正 文 和 后 记 是 否 符 合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定 , 文 字 是 否 正 确 、 清 晰 、 完 整 。( 三 ) 条 目 是 否 规 范 。1.年

12、 龄 应 当 为 实 足 年 龄 , 新 生 儿 、 婴 幼 儿 应 当 写 日 、 月 龄 , 必 要 时 要注 明 体 重 ;2.中 药 饮 片 、 中 药 注 射 剂 要 单 独 开 具 处 方 ;3.开 具 西 药 、 中 成 药 处 方 , 每 一 种 药 品 应 当 另 起 一 行 , 每 张 处 方 不 得超 过 5 种 药 品 ;4.药 品 名 称 应 当 使 用 经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公 布 的 药 品 通 用 名 称 、新 活 性 化 合 物 的 专 利 药 品 名 称 和 复 方 制 剂 药 品 名 称 , 或 使 用 由 原 卫 生 部 公布

13、的 药 品 习 惯 名 称 ; 医 院 制 剂 应 当 使 用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正 式 批 准 的 名 称 ;5.药 品 剂 量 、 规 格 、 用 法 、 用 量 准 确 清 楚 , 符 合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不 得 使 用 “遵 医 嘱 ”“自 用 ”等 含 糊 不 清 字 句 ;6.普 通 药 品 处 方 量 及 处 方 效 期 符 合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抗 菌 药物 、 麻 醉 药 品 、 精 神 药 品 、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 放 射 药 品 、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等的 使 用 符 合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14、;7.中 药 饮 片 、 中 成 药 的 处 方 书 写 应 当 符 合 中 药 处 方 格 式 及 书 写 规 范 。第 十 五 条 适 宜 性 审 核 。( 一 ) 西 药 及 中 成 药 处 方 , 应 当 审 核 以 下 项 目 :1.处 方 用 药 与 诊 断 是 否 相 符 ;2.规 定 必 须 做 皮 试 的 药 品 , 是 否 注 明 过 敏 试 验 及 结 果 的 判 定 ;3.处 方 剂 量 、 用 法 是 否 正 确 , 单 次 处 方 总 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4.选 用 剂 型 与 给 药 途 径 是 否 适 宜 ;5.是 否 有 重 复 给 药 和 相 互

15、作 用 情 况 , 包 括 西 药 、 中 成 药 、 中 成 药 与 西药 、 中 成 药 与 中 药 饮 片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重 复 给 药 和 有 临 床 意 义 的 相 互 作 用 ;6.是 否 存 在 配 伍 禁 忌 ;7.是 否 有 用 药 禁 忌 : 儿 童 、 老 年 人 、 孕 妇 及 哺 乳 期 妇 女 、 脏 器 功 能 不全 患 者 用 药 是 否 有 禁 忌 使 用 的 药 物 , 患 者 用 药 是 否 有 食 物 及 药 物 过 敏 史 禁忌 证 、 诊 断 禁 忌 证 、 疾 病 史 禁 忌 证 与 性 别 禁 忌 证 ;8.溶 媒 的 选 择 、 用

16、法 用 量 是 否 适 宜 , 静 脉 输 注 的 药 品 给 药 速 度 是 否 适宜 ;9.是 否 存 在 其 他 用 药 不 适 宜 情 况 。( 二 ) 中 药 饮 片 处 方 , 应 当 审 核 以 下 项 目 :1.中 药 饮 片 处 方 用 药 与 中 医 诊 断 ( 病 名 和 证 型 ) 是 否 相 符 ;2.饮 片 的 名 称 、 炮 制 品 选 用 是 否 正 确 , 煎 法 、 用 法 、 脚 注 等 是 否 完 整 、准 确 ;3.毒 麻 贵 细 饮 片 是 否 按 规 定 开 方 ;4.特 殊 人 群 如 儿 童 、 老 年 人 、 孕 妇 及 哺 乳 期 妇 女

17、、 脏 器 功 能 不 全 患 者用 药 是 否 有 禁 忌 使 用 的 药 物 ;5.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用 药 不 适 宜 情 况 。第 五 章 审 核 质 量 管 理第 十 六 条 处 方 审 核 质 量 管 理 以 自 我 监 测 评 价 为 主 , 以 行 政 部 门 干 预评 价 为 辅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在 医 院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 组 ) 和 医 疗 质 量管 理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设 立 处 方 审 核 质 量 管 理 小 组 或 指 定 专 ( 兼 ) 职 人 员 ,定 期 对 机 构 内 处 方 审 核 质 量 开

18、 展 监 测 与 评 价 , 包 括 对 信 息 系 统 审 核 的 处 方进 行 抽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改 进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 含 中 医 药 主 管 部 门 ) 可 以 组 织 或 委 托 第三 方 对 其 核 发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医 疗 机 构 处 方 审 核 质 量 进 行 检查 评 价 。第 十 七 条 开 展 处 方 审 核 应 当 满 足 以 下 必 备 条 件 :( 一 ) 配 备 适 宜 的 处 方 审 核 人 员 ;( 二 ) 处 方 审 核 人 员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五 条 要 求 ;( 三

19、 ) 具 备 处 方 审 核 场 所 ;( 四 ) 配 备 相 应 的 处 方 审 核 工 具 , 鼓 励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处 方 审 核 信 息 系统 ;( 五 ) 制 订 本 机 构 的 处 方 审 核 规 范 与 制 度 。第 十 八 条 建 立 并 实 施 处 方 审 核 全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机 制 。( 一 ) 审 核 过 程 追 溯 机 制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保 证 处 方 审 核 的 全 过 程 可 以追 溯 , 特 别 是 针 对 关 键 流 程 的 处 理 应 当 保 存 相 应 的 记 录 。( 二 ) 审 核 反 馈 机 制 : 建 立 不 合

20、理 处 方 的 反 馈 机 制 , 并 有 相 应 的 记 录 。( 三 ) 审 核 质 量 改 进 机 制 : 针 对 处 方 审 核 , 建 立 质 量 改 进 机 制 , 并 有相 应 的 措 施 与 记 录 。第 十 九 条 建 立 处 方 审 核 质 量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 对 处 方 审 核 的 数 量 、 质量 、 效 率 和 效 果 等 进 行 评 价 。 至 少 包 括 处 方 审 核 率 、 处 方 干 预 率 、 处 方 合理 率 等 。第 六 章 培 训第 二 十 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对 从 事 处 方 审 核 的 药 师 进 行 定 期 培 训

21、 和考 核 。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一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 职 业 道 德 , 工 作 制 度 和 岗 位 职 责 , 本岗 位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操 作 规 程 等 ;( 二 ) 药 学 基 本 理 论 、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从 事 中 药 处 方 审 核 的 药师 , 还 应 当 培 训 中 医 药 基 本 理 论 、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三 ) 其 他 培 训 , 如 参 与 临 床 药 物 治 疗 、 查 房 、 会 诊 、 疑 难 危 重 病 例 、死 亡 病 例 讨 论 以 及 临 床 疾 病 诊 疗 知 识 培 训 , 参 加 院 内 、 外 举 办 的 相 关 会 议 、学 术 论 坛 及 培 训 班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负 责 处 方 审 核 的 药 师 应 当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 不 断 更 新 、 补 充 、拓 展 知 识 和 能 力 , 提 高 处 方 审 核 水 平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二 条 不 合 理 处 方 包 括 不 规 范 处 方 、 用 药 不 适 宜 处 方 及 超 常 处方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范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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