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