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并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四)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