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质量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会员单位要求,经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友好协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华东地区建设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是“华东六省一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华东六省一市”建筑(行)业协会所属会员企业在“华东六省一市”区域内承建、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第三条 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年度最终获奖总数控制在项以内。第四条 已经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同意,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并符合“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可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审定工作由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负责。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成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