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危险源的辨识与控制,保障工程建设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控制项目部重大危险因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编写依据: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环境与职业健康体系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重庆市地区第四条 不可接受风险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炸、坍塌、坠落、火灾及中毒等事故或对周围人员、建筑物和设备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等。第二章 危险源的分类第五条 根据GB/T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六类。(一)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