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制)条款(中文)公布时刻:2010-10-22本保险合同中部分条款是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请认真阅读全部的保险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及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中“您”及“您的”指声明事项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及有资格成为本保险合同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本公司”、“我们”及“我们的”指本公司,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限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其他标有引号的词具有特定含义。请参照第五节定义。 第一节 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A 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1. 承保协议 a.被保险人因适用本保险之“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该等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假如“诉讼”追究之“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不适用本保险,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等“诉讼”抗辩。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解决可能引起的索偿或“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