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粗略导致千万元损失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总承包单位一旦进场,要解除总承包合同并将其清退出场绝非易事,所以总承包单位的选定及合同起草就显得至关重要。 下面一个项目,是上海一个超高层建筑。甲方与总承包单位接触之初,关系相当不错。基于信任,合同条款比较简略。动工之后,总承包单位寻求各种借口追加合同价款,甲方前后额外支出的费用逾千万元。数量繁多的索赔事件,不仅牵扯了双方大量的精力,且影响了双方合作关系和感情,工程进展也大大延迟。 该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是参照上海市建委2004年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其通用条款完全按照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是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加以填写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合同存在哪些缺陷,今后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限于篇幅及部分内容涉及当事人秘密,有删节。第一部分整体上的意见一、原合同体系1从甲方提供的合同版本来看,甲方与总承包方是按照上海市建委2004年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来签订。出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