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美术馆服务规范(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美术馆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公众艺术修养和鉴赏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XX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有美术馆(以下简称美术馆)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美术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第四条 美术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展厅及主要设施必须用于文化艺术作品展览展示,严禁以租赁、转让等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第五条 有醒目的标牌标识,出入口、通道应当设有指引牌,用于引导观众进出和参观。门厅内和各楼层设有楼层功能分布图,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参观须知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