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委托生产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委托方未取得同品种生产许可证的,应持有销售该产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第三条受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涵盖申请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并对其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第四条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第五条本市对食品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委托和受委托生产食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进行备案。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产品不得委托和受委托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委托或受委托生产食品。第七条 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委托生产食品备案申请表1份(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