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子项编码子项名称实施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实施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xx年xx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2xx5年修正)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实施对象和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乙级和丙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申报条件一、资质新立、延续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