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管理规定(2004年6月)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库存商品在加工工厂的管理,确保数量准确,出货及时,保管安全无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主力工厂按照生产加工订单合同(见附件一)生产出的产品,经公司验货员、工厂负责人双方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数量、品型、外观包装、质量等与订单合同是否相符,根据验收结果填写品质检验报告单(见附件二),并由双方验收人签字确认。第三条 经过双方验收等待配货以及其它原因不能立刻出运的商品,填写商品入库登记表(见附件三)交由工厂进入仓库保管。进入仓库的物品保管责任全部由工厂承担,工厂应保证货物的存储条件和安全,不得发生破损、减少、丢失、受潮等品质状况,更不得换包。第四条 工厂库房必须设定专职库管人员,明确岗位和责任,主要负责进货、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报表的登录等工作。库房管理应达到如下要求:1、仓库内应经常维持清洁,并随时注意通风情况;所有货物必须堆放在垫仓板上,以保持货物干燥不受潮。2、仓库内不得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或违禁品进入仓库,并应于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并按照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