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制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定程序,加强制度制定的协调,保证制度的质量,根据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以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制定并公布的涉及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集团总部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集团总部制度制定工作。第五条 制定制度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第二章 制度制定程序第一节 立项第六条 集团总部各部门根据发展的需要,按职能分工原则,制定制度。第七条部门应对制度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问题有相对明确的思路后才能申请立项。第八条申请立项应填写管理制度制定立项表,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第二节 起草第九条 制度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