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订。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按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客运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以及旅客托运行李的损毁、灭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提起或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对保险人已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应由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予以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毁、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故意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二)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