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阶段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案例:(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分析: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