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案例四: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五:专业意见明确责任,按比例赔偿案例六: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目 录2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案情: 上 海 鸿 田 仓 建 筑 装 潢 有 限 公 司 与 上 海 尤 嘉 娱 乐 总 汇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2年9月10日 , 尤 嘉 公 司 ( 由 顾 友 法 代 表 ) 与 鸿 田仓 公 司 ( 由 毛 彦 代 表 ) 签 订 尤 嘉 温 泉 浴 场 设 计 协 议书,委托鸿田仓公司进行浴场设计。 毛 彦 于2003 年 初 离 开 鸿 田 仓 公 司 , 鸿 田 仓 公 司 未 告 知尤嘉公司。 2003年6月25日 , 顾 友 法 与 毛 彦 又 签 订 协 议 书 ,终止了上述设计协议书。 3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判决: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 超 越 代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