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结算分为节点结算和竣工结算两个阶段。 第三条 工程结算以每个合同为结算对象,达到合同约定的节点或竣工后,项目部应及时与承包单位办理结算;建设项目全部合同竣工结算完成后由合同事务部进行汇总,送财务部办理竣工决算。 第四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 (一)节点结算1.达到合同约定节点且工程质量合格;2.具备完整的节点施工图、工程变更资料。(二)竣工结算1.工程验收合格;2.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竣工图、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竣工资料。第五条 工程结算编审程序(一)节点结算1.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节点且工程质量合格,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节点结算,结算资料按第六条要求准备齐备后,送监理单位审查;2.监理单位对节点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审查后送项目部;3.项目部组织工程全过程造价单位进行审查,出具节点结算审核报告;4.项目部对造价单位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