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纳税工作,便于纳税人员操作纳税实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特指定本制度。第二条 税收征管从199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实行新的税收征管体制,分设税收登记、税收检查和税款征收等专门机构。宝安区由所在区税务分局登记科负责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按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征收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滞欠税催收、发票管理、税源调查、税务咨询和零散税源控管等;税务检查则由检查分局负责。根据新的税收征管体制,华南地区各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为:宝安税务分局登记科(分国、地税,以下同),宝安分局涉外检查科。第二章 纳税基础第三条 本公司国税与地税的征管范围1、 国税征管范围本公司国税征管的范围包括增值税及进出口货物税收等。2、 地税征管范围本公司地税征管的范围为:个人收入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第四条 本公司为从事工业产品生产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种为:1、 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 若因生产需要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