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建筑施工机械安全运行,根据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建协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的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起重机械、全路面起重机、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施工机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机具租赁企业。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应当实行行业确认。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施工机械安全分会负责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的申请、考核、评审工作。对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施工机械安全分会将组织行业内专家对企业进行考核。第五条申请行业确认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可供租赁的建筑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