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