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第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