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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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须知一、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有哪些?我市规定的门诊大病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期及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二、哪些人可以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一)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一类门诊大病待遇;(二)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第二类门诊大病待遇;(三)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三、参保人患门诊大病有哪些医疗保险待遇?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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