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的安全治理的规定四、矿山企业的安全治理的规定(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制度;(3)依照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难的预防和应急打算;(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为了加强安全治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