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地方企业城镇劳动者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及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公司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及工伤、生育保险费,依法享有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三条 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工伤保险按有关规定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第二节 保险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员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和管理。第五条 保险关系转移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必须将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所有后果,均由员工个人承担。第三节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 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分为两个部分,即单位缴纳部分和员工个人缴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