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企业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中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摆正安全、生产、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签订各种订各种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第三条 归责原则本制度下的归责原则为过失责任制。各部门、各责任人需对自己职权和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有因故意或过失引发的事故和失职行为负责。第四条 事故处理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第二章 公司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分配下述公司领导人员应勤勉尽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责任,其职责范围分配如下:第五条 总经理责任包括如下内容一、总经理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