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概述(一)概念 公司终止的两个途径:破产和解散。破产由破产法专门介绍。这里仅仅介绍解散的法律问题。 “解散”这一概念在我国的使用比较混乱,在立法和学理上均未形成统一认识。 在立法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在涉及行政处罚方式时,通常混用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等词语。 在学理上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解散不仅包括自愿解散,也包括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即包括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法人人格发生消灭的行为和程序。公司的解散基于发生的事由不同,学理上大体分为两种情形:任意解散,即基于公司自己决定解散公司的情形,包括营业期届满、股东会决议案、合并和分立、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等。 强制解散即非由公司自己决定解散公司的情形,包括吊销、判决、破产等事由。(二)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2.股东会或有关机关在做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