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分公司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第一条 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200511号,自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四)中国石化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2008修订) 中国石化安2008665号,2008年12月31日印发并执行第二条 分级(一)气象灾害事件本专项预案的气象灾害事件指陆地区域上的强热带风暴(台风)、飓风、特大暴雨、沙尘暴、风暴潮等引发的灾害事件。(二)分级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国石化)级事件:(1)导致公司停产,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2)沙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