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派到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领导人员”)。第三条 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为“违纪违规”)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 对领导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赔偿和职位禁入相结合,坚持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 纪律处分。领导人员违纪违规,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