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对外接待职工群众来信(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来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机构,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集团公司信访办应当向各单位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拆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问题处理原则,集团公司信访办转各单位负责解决的信访问题,各单位应当认真负责,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有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访工作责任人。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指定专(兼)职信访干部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