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和资格复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复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以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或签订合同前对预中标人进行的资格复核。第三条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公开招标,或其他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情况;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资格后审。第四条 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信誉和业绩能力的企业。第五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仅在评标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