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追究o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o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20号)n 追究对象包括:公路路侧护栏建设单位及责任人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监察等相关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o 行政责任追究: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o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1 页/ 共63 页质量责任追究o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n 未组织对辖区内乡道及以上普通公路路侧安全隐患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并据实提出路侧护栏建设调整方案n 未组织相关部门对路侧护栏建设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交(竣)工验收n 未完成当年路侧护栏建设目标任务的。 o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n (八)未组织对路侧护栏设计按规范审查的。n (九)未督促路侧护栏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对建设过程未严格监管的。第2 页/ 共63 页1.3 波形梁钢护栏概述o 护栏v 一种纵向吸能结构,通过自体变形或车辆爬高来吸收碰撞能量,从而改变车辆行驶方向、阻止车辆越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道、最大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