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风险保障机制研究 摘 要 中国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低,公共场所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而责任方又丧失灾后赔偿能力,通常由政府承担了灾后赔偿责任,这既使公共经营场所业主逃脱了民事赔偿责任,又对纳税人有失公平。因此,研究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实施模式和运行机制意义重大。本文首先提出并论证了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为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模式的选择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分析了强制投保的必要性;再次根据我国保险业仍处在寡头垄断的现实,提出“ 强制投保、费率浮动管制” 的保险模式并给出了论证;最后基于准公共物品属性和合作经济学,提出了“ 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商业保险公司三级联防” 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准公共物品;强制投保;三级联防; 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认定较为清晰,但在其经济赔偿的执行中会遇到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是责任方自身在火灾中往往也蒙受严重的损失,不具备火灾之后的赔偿能力,最终通常是由政府承担了灾后赔偿责任。而灾后的政府赔偿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税收,而税收是由所有纳税人负担的,这种征收方式又会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