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本级、各片区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工程队、铁运分公司、基地、物业公司、办事处等以及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五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公司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在报集团公司立案查处的同时,先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