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5-1-07.01-2002水工建筑物观测管理标准1 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水电厂水工建筑物的观测管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 水电厂的水工建筑物观测管理工作。2 水工观测工作的目的2.1 掌握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不正常现象,采取补强加固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水工建筑物的安全。2.2 对水工建筑物观测成果进行分析研究,掌握水工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变化规律,合理使用水工建筑物,使水工建筑物长期可靠地运行。2.3 为设计施工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可靠资料。3 水工观测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3.1 凡从事我厂水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不适应某工种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3.2 水工观测工作人员应了解电力生产的全过程,熟悉大坝及其附属水工建筑物的构造、特征和有关基本参数。3.3 水工观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水工作业安全规程,并考试合格。3.4 水工观测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中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水工观测技术,熟悉水工观测仪器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