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合同订立管理工作,完善合同订立程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合同审查效率,根据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以总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合同应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合同会审、法律审查和总公司领导逐级批准后,方可签订。总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如根据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领导要求须提交总公司进行审查的,应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第三条 总公司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拟订立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以签订书面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一)不能即时结清;(二)所涉及金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万元;(三)涉及总公司固定资产、股权处置或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四)总公司规章制度或领导要求应签订书面合同书的其他情形。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书时,经总公司总经理事先批准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或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合同,但在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