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山东乐成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即公司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三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节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第四条 下列人员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一) 公司定岗定编职工;(二) 公司新接收的研究生及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三) 公司新调入、招收的职工。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甲方为山东省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上述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乙方)。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第六条 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包括:(一) 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见习)期;(二) 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 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