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社会营销渠道己成为公司发展业务的主要渠道,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为了规范和拓展我区社会营销渠道,维护客户、社会代理商和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特制定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 2 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社会营销渠道,是指移动公司利用自身营销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销售独立法人主体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销售和办理各种移动通信业务,明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规范双方责权利的一整套相互依存的体系。 本管理办法所称各分公司,是指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地市(县)设置的分支机构。各地市公司是指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北海、河池、百色分公司。本管理办法所称代理商,是指在移动公司依照代理协议,委托对外进行移动通信代销、代办、代维等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 3 条 各分公司在进行相关社会营销渠道的活动时,应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