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监督,完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核算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各分、子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全、传递及时,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核算的各种资料和报表。第三条 加强会计核算监督,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不定期对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考核内容。第四条 集团公司一律使用借货记账法,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集团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核算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总会计师,按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一)做好企业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二)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工作;(三)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定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五)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