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长沙县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经县政府批准设立、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县旅游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开慧故里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创建及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等。三、长沙县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按照长沙县旅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量入为出、突出重点、注重效益、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高效、安全。第二章 使用范围一、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相关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全域旅游规划、旅游节会和品牌宣传、市场开拓、县内旅游线路及“入县游”奖励、旅游企业创新创建、旅游商品开发、文明旅游、安全保障、扶贫富民、民宿建设、旅游招商引资、智慧旅游建设以及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二、开慧故里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创建过程中的招商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