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行政监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