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政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设施分级管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96号)文件及相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第二条考核范围: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蜀山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政务文化新区。第三条 市政设施包括: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蜀山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政务文化新区管养的城市道路、桥涵和照明设施。其中道路设施包括规划红线以内道路:车行道、人行道、侧石以及路名牌、边坡、挡墙、隔离栏(墩)、无障碍设施等;桥涵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隧道、桥涵附属设施等;照明设施包括道路、街巷、桥梁、河道、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设施与景观照明设施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市政设施管理绩效考核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市市政设施绩效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具体实施